在德国出生的宝宝到底是德国籍还是中国籍?
想必长期在德国生活的华人朋友一旦想要宝宝了,都会关注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宝宝的国籍,在德国出生的宝宝到底是中国籍还是德国籍呢?本文就对新生儿国籍问题做个简单介绍。
1. 德国《国籍法》上对于新生儿国籍的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修改的德国国籍法,对原国籍法做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改变了过去单一根据血统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兼采了出生地原则,并且有限制的承认双重国籍。根据德国《国籍法》(“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第3条的规定,德国国籍的获得一般会通过出生(durch Geburt § 4),申明(durch Erklärung nach § 5 ), 被收养(durch Annahme als Kind nach § 6)和居留转入籍(durch Einbürgerung)等方式。而我们比较关心的新生儿国籍问题主要和德国《国籍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通过出生和申明的方式有关。
(1)根据德国《国籍法》第4条第1款,如果父母一方是德国籍,则新生儿因为其出生而取得德国国籍;如果仅仅父亲一方是德国籍的,并且按照德国法律需要认定父子(或父女)关系的(一般多常见于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则需要在确定了父亲和新生儿的父子(或父女)关系后,新生儿则可以取得德国国籍,法律同时还规定这一亲子确认必须在小孩未满23岁之前进行。这种情况是德国传统的血统主义原则的最好例证,即对新生儿的出生地在所不问。
(2)德国《国籍法》第4条第3款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均为外国籍,只要父母一方在德国连续居留(这里的连续居留指的是居留许可连续)8年以上,并且拥有欧盟或德国永久居留许可(unbefristetes Aufenthaltsrecht无限期居留许可)的,他们在德国出生的新生儿将取得德国国籍。这种情况则是德国《国籍法》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最好表现。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不是德国国籍的,只有满足:1,父母一方在德国至少居留8年以上,并且拥有德国永久居留许可,2,新生儿必须是在德国出生的,这两个条件的,新生儿出生后将取得德国国籍。
2. 德国《国籍法》有限制的承认双重国籍和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德国《国籍法》原则上只承认单一国籍,但如果因其他外国国籍法规定而使新生儿因出生而自动取得外国国籍的话,则德国认可其双重或多国国籍。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国籍法》采用的是出生地原则,即在美国出生的新生儿即获得美国国籍。所以如果父母一方是德国籍,而在美国出生的新生儿,按照美国《国籍法》取得美国籍,而按照前文提到德国《国籍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则取得德国籍。但是这种对双重国籍的承认是受到限制的,根据德国《国籍法》第29条的规定,因出生取得双重国籍的情况(第29条第1款第3项)以及前述第4条第3款外国籍父母在德国居留满一定条件,在在德国出生的新生儿而取得德国国籍等情况,该小孩应该在满21岁时做出选择,选择其是否保留其德国国籍或者其外国国籍。也就是说,自21岁起,德国《国籍法》也只承认其单一国籍。
1980 年 9 月10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4 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 5 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据此,只要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且不具有外国定居资格,或者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且不具有外国定居资格、另一方为外国人,无论个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中国法律承认该个人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满足“父母双方或一方系中国公民且定居在外国,依据父(母)定居国法律或个人出生国法律,个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这三个条件的,中国法律承认该个人具有出生地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也就是其中只要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而定居在德国,如果因符合德国国籍法上述的规定,使得他们在德国所生的新生儿自动取得德国国籍,也符合了中国《国籍法》的国籍消极要件而不能取得中国国籍。所以如果是上述情况的父母希望新生儿取得中国国籍的,必须依中国《国籍法》第7条及第14 规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新生儿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德国国籍。在德国需要申请中国国籍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咨询必要的手续及条件,尽快办理。
(下图根据父母居留情况和出生地不同情况描述了新生儿的国籍,建议收藏!)
3. 德国《国籍法》和中国《国籍法》对于新生儿国籍规定的冲突与解决
根据上图绘制的表格可以看出,德国《国籍法》和中国《国籍法》对于新生儿国籍德国规定,根据其父母国籍不同以及出生地不同有着各自不同的国籍取得条件。德国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原则;而中国则采取的双系血统主义以及有条件的承认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新生儿出生后应当取得哪国国籍,无论是根据中国法还是根据德国法,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仍然存在因为法律适用的导致的冲突,这里我简单做个梳理。
上图中B2,C2,D2,E2,I2以及M2的情况下,父母一方是德国籍,另外一方为中国籍,无论是否满足在德国居住满8年并且拥有无限期居留许可条件,新生儿在中国出生的,按照德国《国籍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自出生时都将获得德国国籍;而按照中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一方为德国籍,一方为中国籍,而新生儿的出生地只要是在中国的,根据中德两国的法律都承认新生儿获得其本国国籍。这就需要根据父母双方的协商,选择为新生儿办理国籍。在中国办理的程序这里不再赘述,而如果选择取得德国国籍的,德国外交部国籍事务网页问答明确解释了,父母一方是德国籍,新生儿在外国出生的,应该在所在领区的德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新生儿入籍事宜。(下图)
4. 父母是中国国籍,新生儿在德国出生却被动取得了德国籍怎么办?
前文已述,在德国出生的新生儿,父母双方是中国籍,而且至少一方在德国居住满8年并且取得无限期居留许可的,无论根据德国《国籍法》第4条还是根据中国《国籍法》第5条,都应该取得德国籍(中国《国籍法》第5条的但书规定了: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见前图表格中F1,J1,N1,G1和H1的情形。
在德国出生的上述新生儿,如果希望加入中国籍,就需要根据中国《国籍法》上述但书中的规定不得在出生时具有德国国籍。而对于符合德国《国籍法》被取得德国籍的新生儿来说就需要放弃其德国籍,而满足“未取得外国国籍”的条件。通常情况下,父母应当通过律师向德国主管的家庭法院进行申诉,并进行放弃德国国籍申明,因为在德国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代表其做出放弃德国国籍申请的,必须由主管的家庭法院批准。法院往往会要求律师出具律师意见,说明父母作为监护人代表新生儿做出的放弃德国国籍的决定是合法有效,并且对其后果是已知或应知的,这样法院才会做出批准裁定。
拿到裁决后,可以在所在地的市政厅办理新生儿没有办理任何德国证件的证明,同时去所在地的入籍办公室(各地叫法有不同,Einbürgerungsstelle,Einbürgerungssamt或者Einbürgerungsbehörde)办理退出德国国籍或该儿童不具有德国国籍的证明,即大家在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官网上看到的Negativbescheinigung。至此,父母就可以到驻德使领馆为新生儿办理中国护照了。
更多有关在德国生活和经营遇到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我们!
(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京师德国律师事务所所有。)
您好,
如果因为回国实习离开德国6个月零几天,实习结束之后重新申请签证回到德国。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就不算是”居留许可连续”了? “连续居留8年以上”, 需要从实习结束之后申请的签证时间开始算起吗? 谢谢